不容許反對聲音的多元社會

原文於2009220日在時代論壇時代廣場刊登。為方便統一管理,現將舊作刊登於這網站內。

近日因修訂家暴修例而引起的討論,已漸漸由法律條文的修訂,變成贊成與反對同性戀之爭。這篇文章的主要目的,是想從一個普通基督徒的眼光,對不同論者的論點提出問題,希望有理性的討論,而不是缺乏證據的漫罵。

筆者首先在此申報,筆者接受基督教信仰三十年,曾為港、加兩地浸信會及宣道會會友,最近三年在播道會恩福堂聚會。自問思想開明、理性思考,每年盡量抽出時間參加六四晚會,參加七一遊行,支持雙普選,反對小圈子選舉,沒有任何政治背景,只是一個普通小市民,但不知為甚麼現在變成保守大右派的「恐同份子」。

誰是「宗教左派」?宗教右派 = 基督教右派?
忘記了是那位專欄作家說過,古代狀師訟棍打官司的第一招,就是扣別人帽子。

近月的討論,很多論者(例如安徒、梁文道等)將中國基督教播道會恩福堂蘇穎智牧師標籤為「宗教右派」,筆者對此沒有甚麼意見,只覺得有點槍打出頭鳥的感覺。筆者倒想知道,假若反對同性戀的蘇穎智牧師是「宗教右派」,那麼誰是「宗教左派」?在眾多論者眼中,儒、釋、道、回等教是甚麼派?沒有左派,何來右派?若全是右派,那「宗教右派」這頂帽子有何作用?

筆者提出這個疑問,是因為很多論者將一個宗教問題引申到政治層面,認為香港的某些人物,將美國的所謂「文化戰爭」那一套搬來香港(安徒《為什麼我不是基督徒》),故以「宗教右派」標籤之。但這些論者卻忘記了文化差異這因素。在美國,主流宗教泛指泛基督教信仰,例如基督教、天主教、摩門教、耶和華見證人等。故此在美國宗教泛指泛基督教信仰,宗教右派基本上等同基督教右派。但當這些論者將這套政治論述移植到香港/亞洲時,宗教的種類便增加了很多,宗教右派並不等同基督教右派。

誰是「基督教左派」?基督教右派,還是右派基督教?
假若將標籤改為「基督教右派」又如何?筆者仍然套用相同邏輯推理,向眾多論者提問,誰是「基督教左派」?誰是「基督教中間派」?在基督教眾多宗派中,那個宗派支持同性戀?浸信會?宣道會?播道會?聖公會?循道衛理會?路德會?五旬節會?崇真會?長老會?中華基督教會?神召會?靈糧堂?平安福音堂?喜樂福音堂?香港基督徒聚會所?那個基督教堂會的牧師會在主日崇拜中向信徒表示支持同性戀?究竟恩福堂的蘇穎智牧師是基督教中的「右派」,還是整個基督教都是「右派」?以筆者的經驗,假若反對同性戀就是「右派」的話,則香港主流基督教整個都是「右派」。不信的話,大可向眾基督教宗派的總會查詢對同性戀的看法,若嫌宗派總會數目太多的話,也可向香港的神學院查詢,數目不會太多,反正香港基督教會的牧師大部份都在香港的神學院接受神學訓練,神學院對聖經/教義的詮釋直接影嚮牧師對信徒的教導。以筆者過去三十年在教會聚會的經驗,聽過數百位不同宗派、堂會的牧師/傳道人的公開講道,倒沒有聽過他們支持同性戀的,照此推論,是否整個基督教都是「右派」?也許應請安徒、梁文道先生等指點迷津,在香港那些教會是支持同性戀的?還請指點一二。 其實「左派」、「右派」的帽子扣得多了,有時也令人混淆的。安徒先生在《周日話題﹕為什麼我不是基督徒》表示:
  「因為這股「宗教右派」的勢力,已經隨新一屆立法會全面運作而日漸浮出地表。……過去數年他們刻意培育的數隻棋子,羽翼漸豐,在新一屆立法會要爭取出頭立功有關。」  

安徒先生可否向讀者明言,究竟是那些立法會議員成了「宗教右派」刻意培育的「棋子」,好使身為選民的我們警惕警惕。是「鼠王芬」嗎?奇怪,在選舉時她不是被標籤為「隱形左派」嗎?為甚麼現在又變成「宗教右派」了?究竟她是左派還是右派?

少數宗教右派/基督教右派劫持了多數的民意?
不少論者認為「宗教右派」的恩福堂蘇穎智牧師及明光社蔡志森先生是否以少數「右派」的人數劫持了大眾的意見,就如安徒及陳維維所言:
  「在香港這個基督徒佔人口只有數個百分點的地方,這批基督宗教右派……」(安徒《家庭,家庭,多少罪惡假汝之名?》)  
  「我倒懷疑蔡先生到底能代表幾多教會的意見。」(陳維維《從無打算被說服的教會》)  

首先回應安徒先生的疑問,香港基督徒佔全港人口比例約6%,屬「小數的一群」(李樹甘、楊偉文《香港基督徒職場倫理判斷行為建模:「多項分類回歸方程」的應用》),再加上二十多萬天主教徒的數目,佔全港人口比例約9-10%,與同志組織聲稱十分一人口為同志的比例差不多。為何一個是弱勢社群,一個卻是強勢右派?若支持、反對同性戀兩邊旗鼓相當,雙方都在遊說中間的80%香港人,為甚麼「宗教右派」那方的言論就是製造民粹恐慌以動員信徒發表意見(余承志、李凌瀚、黃美鳳、陳旭芬《信仰的謙卑 —— 我們是在作見證,還是失見證》)?民粹恐慌能這樣容易製造的嗎?這和左派人士說香港五十萬人被煽動出來遊行的狡辯有甚麼分別?難道除了基督徒外,就沒有香港人對傳統家庭、婚姻的制度和價值有所執著嗎?(余達心《「基督徒,請你封嘴!」》) 再回應陳維維君的懷疑。大部份的教會沉默不語,沒有發表意見,並不表示教會的意見被騎劫了。若教會的意見真的被「宗教右派」騎劫了,其他教會及信徒大可反對啊!請陳維維君放心,基督徒不是沒有獨立思考能力的,若筆者的意見被劫持了,筆者必定發言反對。若陳維維君仍不放心,大可如上文所說,向眾教會/信徒調查。請以證據支持你的懷疑論點,而不要無的放矢。

宗教右派/基督教右派/我「恐同」嗎?
若說筆者因為信仰基督教的緣故被標籤為「宗教右派」,筆者不置可否。但若說筆者因為信仰基督教的緣故而「恐同」,這點筆者就不敢苟同了。從來只有弱者懼怕強者,若同性戀者是弱者(吳志森《上帝啊!會寬恕他們嗎?》),「宗教右派」是強者,那筆者為甚麼要「恐同」?恐懼源於未知、不可知、甚或無知。筆者自信培養出獨立思考能力,並不無知,請勿以此標籤筆者。與其說基督徒「恐同」,不如說基督徒因為基督教教義的緣故而不接受同性戀。就像筆者討厭/不接受別人抽煙,但筆者並不「恐煙」。將「恐同」這標籤強加於基督徒身上,是否想暗示他們是無知的一群?

也有論者認為「基督教右派」「恐同」是出於對基督教教義的錯誤解讀(梁文道《基督不丟石頭》)或狹隘準則,甚或為了政治需要,而重新詮釋基督教教義(安徒《為什麼我不是基督徒》):
  「基督教教會圈子,在過去數年做了大量工夫,重新詮釋教義和社會實踐傳統……」  

筆者很有興趣知道,怎樣才算正確解讀基督教教義?是否所有基督教宗派都錯誤解讀了,還是有些正確、有些錯誤解讀?又基督教教會圈子,如何在過去數年,做了大量工夫,重新詮釋了一些教義,那些教義是被重新詮釋了?請各論者明言,好使筆者能深入研究,反省自己有否被人誤導。 在眾多論者中,似乎安徒先生因為自己以往的經歷,而對基督教很有意見。可惜安徒先生提出的意見大都沒有證據支持,或流於空泛。例如他說:
  「基督新教(Protestantism)的教徒,似乎欠了要向香港廣大的非信徒解釋,為什麼相信同一個上帝,天主教至今不容許離婚,而基督新教卻可以?」(《家庭,家庭,多少罪惡假汝之名?》)  

基督新教內不像天主教,沒有統一的組織,因對聖經有不同的領受而分成很多宗派。身為基督教教徒的筆者,現在就嘗試向香港廣大的非信徒(包括安徒先生)解釋,基督教並不鼓勵離婚,因為
  「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馬太福音19:6)  
  「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了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馬太福音19:9)  

倒不知安徒先生如何有此結論,指基督教容許離婚?是所有基督教宗派都容許離婚?還是其中某些宗派? 再者,在同一文章中,作者安徒先生說:
  「一直以來,香港絕大部分信徒(包括那些在今日仍在教會學校讀書的學生)都沒有被告知,早年的傳教士都是坐販賣鴉片給中國的東印度公司艦隊來港的。殖民權力和宗教權力,原來就密不可分。」  

但安徒先生沒有說明的是,當時英國東印度公司壟斷了倫敦至廣州的航線,傳教士若要前往中國,別無選擇,只有乘坐東印度公司艦隊的船隻。有時因利之所在,東印度公司也不願載傳教士東來,且看傳教士馬禮遜的遭遇:
  1807年時馬禮遜自英國啟程來到中國,當時英國東印度公司壟斷倫敦至廣州航線。公司為免運載傳教士而得罪禁教的清政府而拒載馬禮遜。他只好先到紐約再轉往廣州。」(維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wiki/馬禮遜)  

殖民權力和宗教權力,果真如安徒先生所言,原來就密不可分嗎?筆者每天都乘坐港鐵,是否筆者和港鐵的關係就密不可分呢?誠如安徒先生所言,的確,筆者沒有被告知早年的傳教士與殖民權力的關係,但在資訊科技發達的香港,牧師/傳道人能隱藏這些資料嗎?抑或信徒都是愚昧的,沒有獨立的思考能力去找尋這些資料,要勞煩安徒先生告訴信徒呢?

同性戀是國粹?
吳志森先生在《上帝啊!會寬恕他們嗎?》一文中表示,「有識之士早已指出,中國傳統並不排斥同性戀,請勿隨意扭曲國粹。」敢問吳先生,三妻四妾、男尊女卑及家奴妹仔也是中國傳統國粹啊,那我們該怎麼辦?

凱撒的物當歸凱撒 神的物當歸給神
筆者只是一個平凡的基督徒,不太認識甚麼政治學、社會學、倫理學等學問,不像安徒、梁文道等論者能引經據典,但宗教的問題,能回歸宗教的層面解決嗎?在眾多論者中,只有陳維維清楚指出問題所在—反對同性戀是因為基督教的「教義」(陳維維《從無打算被說服的教會》)。可惜陳維維與眾多論者一樣,對傳統基督教教會有負面的看法,故使用「教條」這字眼來形容基督教的「教義」。

誠如陳維維君所言,「教條」/「教義」不容討論,也沒有包容的餘地,否則教不成教。但這是基督教特有的情況嗎?你能叫回教包容接納喝酒的回教徒、印度教包容接納吃牛肉的印度教徒、佛教包容接納娶妻生子的和尚、摩門教、耶和華見證人等包容接納輸血嗎?每一個宗教都有其基本教義,為何硬要基督教(或其他宗教)接納與其教義相違反的事情?不接納的話便指責它保守、歧視、狹隘?

請看聖經對同性戀清晰的描述: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利未記18:22)  
  「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羅馬書1:26-27)  

基於聖經的教導,傳統教會對同性戀並不接納。當然有人對此並不認同,另有演繹,甚或另創宗派,但這已經不是傳統的基督教派了。筆者在此要強調的是,我信仰上不接納同性戀,並不是生活上歧視同性戀者,也不會「傷害甚至侮辱言辭攻擊同性戀者」(余承志、李凌瀚、黃美鳳、陳旭芬《信仰的謙卑 —— 我們是在作見證,還是失見證》)。大家都有自由,但基督徒相信現在各人所作的,將來必要向神交賬。正如上文所說,筆者不接納抽煙,但你有你抽煙的自由,只是將來可不要埋怨任何因抽煙而引起的疾病,也請你尊重筆者有因你抽煙而不接納你的自由。

個人有絕對的自由嗎?
支持同性戀者的最大理據,就是個人的性傾向是個人的自由,人權不容侵犯。在提倡同性戀非刑事化時,最常聽到的論點就是:「兩個成年(男/女)人,在不影響別人的情況下,關起門來做自己喜歡的事,有何不可?」贊成的就是開明,反對的就是保守,是真的嗎?

若真如此,為何一眾支持同性戀的論者不追求更大的個人自由?套用上面的邏輯,筆者說:「兩個成年(父女/母子/兄妹/姊弟/爺孫/婆孫)人,在不影響別人的情況下,關起門來做自己喜歡的事,有何不可?」可以嗎?

論者之一陳維維君說不可以,因為這是亂倫行為,是刑事罪行(《從無打算被說服的教會》)。同性戀以前不也是刑事罪行嗎?基於個人的自由、人權不容侵犯的理由,現在不也已經非刑事化了嗎?所以兩個成年父女(/母子/兄妹/姊弟/爺孫/婆孫)的亂倫行為,不也可非刑事化嗎?

陳維維君再說不可以,因為「亂倫行為與同性戀不同,性交有可能導致女方懷孕,近親繁殖會有較大機會將遺傳問題帶到下一代,導致體能智力的衰退,引致家庭不幸。」

陳維維君可以放心,這樣可以了吧:「兩個成年(父子/母女/兄弟/姊妹/爺孫/婆孫)人,在不影響別人的情況下,關起門來做自己喜歡的事,有何不可?」?雖有性交,但無懷孕,近親繁殖的優生學問題解決了,兩個成年人的同性亂倫行為可以了吧?

若再套用上面的邏輯,人獸交又如何?陳維維君將個人自由止於同性戀而不擴展至人獸交和亂倫行為的理由實在非常薄弱:
  「我實在無法對動物提出這種要求,是故人與動物的性行為不應被接受。」  

陳維維君無法對動物提出這種要求,不等於沒有其他人對動物提出。更何況陳維維君不應侵犯其他人的個人自由及人權,故此陳維維君「人獸交不應被接受」這論點與他支持同性戀的論據是相違背的。

支持同性戀=開明自由                    反對=保守狹隘?
究竟基督徒在整個事件上,除了發出過反對意見外,還作過甚麼?基督徒如何霸權?用口還是用手來霸?現代社會不是鼓勵多元意見,百花齊放嗎?眾多論者一方面鼓吹多元思考,另一方面卻不容反對聲音(嚴櫻《現代社會不容許道德霸權》),這是甚麼樣的多元社會?假若基督徒從此封嘴,沒有反對、只有支持聲音的一言堂,又是甚麼樣的多元社會?究竟是誰狹隘、容不下半點反對聲音?